协会章程

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章程

2023818日修订稿)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沈阳环境保护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Shenyang Association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dustry,英文缩写为SYAEPI(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从事环境保护产业的企业、相关的事业单位和企业集团自愿组成,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全市性、同行业社会经济类团体,依法登记,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中心,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改善环境质量;坚持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企业、服务行业;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呼声,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创新和产业进步,推动环保产业健康发展。

本会党建工作:

(一)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按照应建尽建的原则,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联合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二)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三)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可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人选的意见。

(四)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五)本会支持党组织班子成员和管理层人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管理层人员中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

(六)本会支持党组织与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等双向互动;听取党组织在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等重要工作中提出的意见。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3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条例、法规、文件,推动沈阳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规范沈阳环保产业市场,加强行业自律建设。

(二)参与制定沈阳市环保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污染防治、清洁生产技术规范及有关环保产业、产品的技术、质量等标准;

(三)推动环保产业科学技术进步,组织开展技术研究,积极引进开发和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为污染治理企业、技术服务单位和环保产品厂家提供技术咨询;

(四)加强国内外相关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促进环保产业技术经济交流,整合资源、加强合作,提高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五)建立环境保护产业信息网络,搭建技术、市场信息交流平台,组织行业科技成果、示范工程、环保产品展示、推介活动,组织环保产业相关考察、交流、推广活动,畅通产、供、销渠道;

(六)为会员单位培训专业技术、科技管理人才,帮助企业发展生产、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协调会员单位关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督促会员单位执行行规行约

(八)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发展本行业公益事业,表彰对发展环保产业贡献突出的单位或个人;

(九)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承办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开展环保产业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制。

第九条 经正式登记注册从事环境保护的相关企业、学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三)经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报请理事会确认;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会管理,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各项活动,优先、优惠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指导;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各种可能的帮助和咨询服务。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参加本会活动;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信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如实反映本单位的科技、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指导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5年。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和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从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中选举代表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须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第二十八条 监事职责:

(一)监事工作是为了保证协会工作正常有序有规则地进行,监事是在会员大会领导下执行监督职能。监事独立地行使对理事会及协会的管理监督权。

(二)监事对会员大会负责。负责对协会管理运行进行全面监督,包括调查和审查协会的各种财务状况,对协会领导的任免提出建议,对协会重大决策计划实施监督。

(三)监事设置的目的,防止协会领导滥用职权,损坏协会会员的利益。

(四)监事的资格以协会章程为依据,需经理事会通过,报会员大会批准,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五)监事发现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协会管理人员存在违反纪律、法规、会员章程的行为,可向会员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沈阳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间组织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批准。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由理事会确定,参照沈阳市民政局《转发省民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组织人事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1年4月9日第七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